第三章 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管理
第二十条 中央单位在编制下一财政年度部门预算时,应当将该财政年度政府采购项目及资金预算在政府采购预算表中单列,按程序逐级上报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
年度政府采购项目按国务院颁发的年度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执行。
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对部门预算中的政府采购预算进行审核,并随部门预算批复各主管部门执行。
第二十二条 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财政部批复的部门预算,分别制定政府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实施计划。
政府集中采购实施计划,是指主管部门将本部门、本系统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的采购项目,按照项目构成、使用单位、采购数量、技术规格、使用时间等内容编制的具体采购计划。
部门集中采购实施计划,是指主管部门根据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和本部门实际,依法制定的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的具体采购计划。
第二十三条 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财政部下达的部门预算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集中采购实施计划和部门集中采购实施计划报财政部备案,并将政府集中采购实施计划抄送集中采购机构组织采购。
第二十四条 中央单位按照预算管理程序调整或补报政府采购预算的,应当及时调整政府集中采购实施计划或部门集中采购实施计划。
第二十五条 未列入政府采购预算、未办理预算调整或补报手续的政府采购项目,不得实施采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