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限、超长超重货物的运输

2008-3-28 13:54:32

  1.定义

  外形尺寸有任一部分超过参加运送的任一铁路装载限界的货物,称为超限货物。 长度超过18M(经由越南为12m)的货物属超长货物。 重量超过60吨(在换装运送中对越南为20吨)的货物为超重货物。

  2.确定方法

  (1)适用《国际货协》国家的铁路装载限界共七种,包括:

  中铁1435mm轨距铁路装载限界:

  中铁1000mm轨距铁路装载限界;

  蒙铁/俄铁等独联体铁路,立铁/爱铁/拉铁1524mm,1520mm轨距铁路转载限界图;

  保铁/匈铁/波铁/罗铁/捷铁/斯铁1435mm轨距铁路装载限界图;

  越铁1435mm轨距铁路装载限界图;

  越铁1000mm轨距铁路装载限界图;

  朝铁1435mm轨距铁路装载限界图;

  (2)首先确定货物运输路径,然后根据货物经过国家铁路装载限界,只要货物装车后任一部分超过任一经由路的铁路装载限界,就应给按超限货物组织运输。

  (3)在换装运输中,计算货物是否超限时车底板距轨面的高度定为1300mm(运往越南米轨为1100mm),车辆纵向中心线与铁路中心线重合。

  (4)经由我国铁路的超限货物应按我国《铁路超限货物运输规则》的规定确定是否超限。

  3.运输条件

  (1)原则规定:需由参加运送的各国铁路预先商定后才准许运送。

  (2)但属以下情况之一的超长货物,除运往越南的以外,不经过预先商定即可运送:

  不换装运送中,装在一辆车上,长度超过18m,而不超过25米的货物。

  长度不超过30米(欧洲铁路为36米)的铁路铁轨和钢筋混凝土用的圆钢筋。

  (3)国际联运中的超限、超长、和超重货物在我国铁路区段的运输,应按我国铁路对阔大货物的运输要求进行组织。

  4.特别要求和限制条件

  (1)发货人比寻在托运货物的一个月以前(需换装的需在两个月前)向发站提出每件货物的容器或包装种类、重量、尺寸等有关资料。对于超限货物还应提出(超长、超重货物在必要时提出)装车示意图。

  (2)各发站应将上述资料报主管铁路局,铁路局审核后报铁道部,以便同有关铁路进行协商。

  (3) 发站必须在接到主管铁路局的通知后才能承运装车。

  (4)运送没有图册部位的长方形和圆柱形对称货物,商定时可以不附装车示意图。

  (5)发运超限货物,发货人在转载时应用中、俄文(往朝鲜和越南可只用中文)在货物纵向两侧作下列字样标记,或附带红边的表示牌:注意!在……(铁路简称)是超限货物“。

  5.我国发往越南的超限、超长和超重货物的特殊规定

  经凭祥出口时不得超过越南铁路准轨装载限界;经山腰站出口时不得超越越铁米轨装载限界。

  6.我国发往朝鲜的超限、超长、超重货物的特殊规定

  (1)敞车、平车装运货物时,其装载加固及超限货物计算宽度等按国内规章办理。

  (2)装载的货物,其宽度等于或小于车板宽度时,允许每端各突出300毫米;大于车底板宽度时,容许每端各突出200毫米。

  (3)一件货物使用两辆车运输时,货车间的连接器提钩杆用铁丝捆绑。

  我国运往朝鲜的货物装载高度,若只装原木时高度限度为4300毫米,其余货物装载高度可达47500毫米。侧宽同我国铁路装载限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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