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立法规范港口规划和建设

2008-3-25 10:29:45

  由广东省政府起草的港口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今天由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具体规范了港口规划和建设,并提出港口建设应符合港口规划,进一步明确港口岸线的报批程序,以加强港口管理,维护港口的安全、经营秩序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条例》将于明年施行。

  广东省交通厅厅长张远贻强调,制定该《条例》时间上颇为迫切。他说,该省海岸线3360公里,内河通航里程超过12000多公里。目前,该省拥有港口码头泊位2600多个,其中万吨级以上的码头泊位近200个,年吞吐能力5.7亿吨。

  货量逾7亿吨增11%

  去年,全省港口完成货物吞吐量逾7亿吨,同比增长逾11%,其中外贸完成2.75亿吨,同比增长近10%,集装箱吞吐量2600万标箱,同比增长逾17%.港口的发展,为该省经济的快速发展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不过,张远贻坦言,该省港口建设也存在一些问题,需要通过立法加以规范:首先在规划、建设方面,沿海港口建设滞后于经济的发展,部分公用码头泊位实际吞吐量超过设计能力;重复建设严重,造成有限的港口岸线资源的浪费;基础设施建设与维护资金严重短缺。

  其次是港口经营方面,违法经营行为时有发生,有的犯罪分子甚至利用港口码头设施从事走私活动。再次是港口生产经营的安全措施需要进一步加强。此外,港口政企分开后港口行政管理体制、引航体制需要进一步明确。

  张远贻说,该《条例(草案)》主要针对该省存在的问题,对港口规划和建设应遵循基本原则作了进一步的强调;编制港口规划应充分考虑港口发展要求,保护和合理利用港口资源,组织专家论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港口建设应符合港口规划,港口海岸线使用人不得擅自改变岸线的使用范围和使用功能。

  港口不得改为他用

  该《条例(草案)》共有六章共三十九条,分别从港口规划与建设、港口经营管理、港口安全与监督管理等进行具体规定。规定全省港口布局规划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全国港口布局规划和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组织编制,经征求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意见后公布实施。港口应当按照港口总体规划划定,并按照规划的用途使用,不得改为他用。确需改变用途,应当按照港口规划制定程序修改港口规划。

  为进一步明确使用港口岸线的报批程序,《条例(草案)》规定港口总体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港口设施或者其它工程需要使用港口岸线的,应当在立项前向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30日内提出意见,报送省人大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省人大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办理。

  此外,从事港口经营,应当依法办理港口经营许可证和工商登记。港口经营人不得为无船舶营业运输证或者超越经营范围的船舶、服务企业提供服务。《条例(草案)》还对违反者作出了具体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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