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税区主要优惠政策

2008-4-23 14:56:38

  □ 生产型企业进口自用基建物资、自用合理数量办公用品及生产用机械设备免税。

  □ 企业开展加工贸易,不设保证金台帐制度。

  □ 区内加工企业全部用境外运入料件加工的制成品销往非保税区时,海关按进口制成品征税,用含有境外运入料件加工的制成品销往非保税区时,海关对其制成品按所含境外运入料件征税。

  □ 企业从非保税区购进货物或加工后再出境,由区内企业办理出口退税手续。

  □ 从境外进入到保税区货物免领进口许可证,保税区运出到境外的货物除涉及被动配额外免领出口许可证。

  □ 企业所得税率为15%,并从获利年度起两年免征三年减半征收。

  □ 产品出口额达70%以上的企业,在“二免三减半”期满后,可继续减半征收;先进技术企业在“二免三减半”期后,可延长三年减半征收。

  □ 免征地方所得税。

  □ 企业按完成增值税税额大小,可享受一定比例的财政补贴。

  □ 企业自建房产免交城建配套费,自建或购置房产,五年内免交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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