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秘书等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通知

2007-4-17 10:26:5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根据《关于做好2007年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工作的通知》(劳社厅发[2007]6号)要求,自2007年起,秘书(含涉外秘书,国家职业资格五、四、三级)、营销师(国家职业资格五、四、三级)、公关员(国家职业资格五、四、三级)(以下简称“秘书等职业(等级)”)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由全国统一鉴定方式,转为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部门组织实施。为做好秘书等职业(等级)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有利于相关工作衔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组织实施秘书等职业(等级)鉴定工作,要采取积极稳妥措施,做好宣传和工作落实,保证顺利过渡。

  二、秘书等职业(等级)在职业技能鉴定组织实施过程中,应安排在“统考日”期间进行;同时各地根据国家及地方职业技能鉴定有关政策规定,要切实加强管理,确保鉴定质量。

  三、我中心按照秘书(2006年版)、公关员(2004年版)、营销师(2006年版)国家职业标准组织开发了国家题库(国家职业资格五、四、三级),将于4月配发各地试用。秘书等职业(等级)国家题库考核方案与原全国统一鉴定考核方案保持一致,将来如有变动另行通知。秘书(含涉外秘书,国家职业资格五、四、三级)如需使用智能化平台进行考试,请与全美测评软件系统(北京)有限公司联系。

  四、秘书等职业(等级)鉴定考务管理不再使用“全国统一鉴定管理系统”办理相关业务。我中心将在各地使用的“国家职业资格鉴定考务管理系统”中增加相应设置,以便各地使用。该系统补丁程序和使用说明将于4月配发。

  五、秘书等职业(等级)鉴定合格人员的证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部门按规定程序核发。

  六、为做好衔接工作,对已参加秘书等职业(等级)全国统一鉴定单科成绩合格的考生,其合格成绩保留一年,成绩保留期内,考生可参加地方组织的职业技能鉴定,进行一次补考。补考后成绩均合格者,由省级职业技能鉴定机构使用“全国统一鉴定管理系统”申报数据,我中心审核后按规定程序核发全国统考职业资格证书并提供证书查询服务。

  七、各地在组织实施过程中如发现其他问题,请及时报我中心,以便研究并妥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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