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部于2002年9月颁布了企业培训师国家职业标准。为了更好地推进这项工作,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企培师字 2003 2号文)批准在广东省与北京市开展企业培训师职业资格鉴定试点工作。
●职业等级
企业培训师分三个等级:助理企业培训师 国家职业资格三级 、企业培训师 国家职业资格二级 、高级企业培训师 国家职业资格一级 。
●鉴定内容
1.政策法规、经济学、教育培训、人力资源开发管理相关知识;
2.培训实务管理、培训技术与手段、教学组织管理与实施相关技能。
●鉴定方式
分为理论知识考试和专业技能考核。理论知识考试采取闭卷笔试;专业技能考核采取现场模拟方式。理论知识考试和专业技能考核均实行百分制,成绩皆达到60分以上者为合格。培训师、高级培训师还须进行综合评审。理论知识考试时间为90分钟,专业技能考核为120 150分钟。综合评审时间为60分钟。
●申报条件
助理企业培训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具有大学本科学历(或同等学力),一年实习期满,经本职业本等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具有大专学历(或同等学力),从事职业培训工作满3年,经本职业本等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企业培训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硕士学位,从事职业培训工作满3年,经本职业本等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具有大学本科学历(或同等学力),从事职业培训工作满5年。
(3)取得本职业助理企业培训师职业资格证书满4年,经本职业本等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高级培训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博士学位,从事职业培训工作满4年,经本职业本等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取得硕士学位,从事职业培训工作满7年。
(3)取得硕士学位,并取得本职业企业培训师职业资格证书满3年,经本职业本等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4)具有大学本科学历(或同等学力),并取得本职业企业培训师职业资格证书满4年,经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