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训要求
1 、培训期限全日制职业学校教育,根据其培养目标和教学计划确定。晋级培训期限:中级(国家职业标准四级)不少于200标准学时;高级不少于160标准学时;技师不少于120标准学时。
2 、培训教师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从事本专业工作(包括教育、科研工作)3年以上者,或取得本专业职业资格证书(国家职业标准三级)以上者,可担任公共营养师(国家职业标准四级)的培训教师;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副高以上职称、从事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工作(包括教育、科研工作)8年以上者,或取得本专业职业资格证书(国家职业标准二级)以上者,可担任公共营养师(国家职业标准三级)的培训教师;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正高职称、从事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工作(包括教育、科研工作)15年以上者,或取得本专业职业资格证书(国家职业标准二级)3年以上者, 可担任公共营养师(国家职业标准二级)的培训教师。
3、 培训场地设备应具备同时培训30名学员以上的理论学习标准教室和实习操作室以及教学实习用的设施设备、检测仪器;具备多媒体教学条件和计算机操作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