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违法行为造成的危害达到一定严重的程度,触犯了刑法,就构成犯罪。广告行为人违反广告管理法律、法规规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时所给予的刑事处罚,即广告违法行为的刑事责任。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无产阶段专政制度,破坏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破坏社会秩序,侵犯全民所有制的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到刑法处罚的,都是犯罪。
我国《广告法》第三十七条、三十九条、四十六条分别规定了广告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
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是指违反国家财政经济管理法规,破坏国家经济管理活动,使社会主义国民经济遭受严重损害的行为。
在此类犯罪中,涉及广告的犯罪行为主要是假冒商标罪。假冒商标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违反商标法,利用厂告假冒其他企业注册商标,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行为。
(二)侵犯财产罪
侵犯财产罪,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攫取公私财物,或者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的行为。
在此类犯罪中,涉及广告的犯罪行为主要是诈骗罪。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虚假广告,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如利用招生广告骗取报名人学费,数额较大,而其根本不具备办学能力等。
(三)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是指妨害国家机关对社会的管理活动,破坏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在此类犯罪中,涉及广告的犯罪行为主要有利用征婚广告对应征妇女进行调戏、侮辱,构成流氓罪;伪造、复造虚假广告证明或其他有关证件,凡构成妨害公文、证件、印章罪等,都应当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四)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是指故意或者过失地侵犯他人的人身和与人身直接有关的权利以及他人依法享有的民主权利的行为。
在此类犯罪中,涉及广告的犯罪行为主要有利用广告散布故意捏造的某种虚构的事实,损害或贬低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而构成侮辱、诽谤罪的行为。
(五)对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和广告审查机关工作人员违法的处理
根据《广告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和广告审查机关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