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新闻媒体广告管理条例第三章

2008-4-23 16:16:38

第三章 广告经营

  第十九条 新闻媒体单位必须依法取得《广告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广告经营活动。

  新闻媒体单位的广告业务应当由其专门的广告经营机构办理。

  第二十条 新闻媒体单位从事广告经营活动,应配备熟悉法律、法规的广告审查人员,依法审查有关广告证明文件,核实广告内容。

  第二十一条 新闻媒体单位从事广告经营活动,不得采取商业贿赂、夸大发行量或收视率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揽广告业务。

  第二十二条 广告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应当向物价和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备案。

  第二十三条 新闻媒体单位应发布一定数量的公益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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