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劳动保障厅教育中心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培训

2008-3-3 14:24:01

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决定,2008年在全国继续进行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国家职业资格试点鉴定工作。国家劳动保障部及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确定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教育中心作为唯一机构负责辽宁地区的试点培训并组织学员参加全国统一试点鉴定。成绩合格者,颁发国家职业资格一级证书。该证书是劳动者求职、任职、开业的资格凭证,是用人单位招聘、录用劳动者的主要依据,也是境外就业、对外劳务合作人员办理技能水平公证的有效证件。人力资源管理师全国统一考试同时继续进行。现将试点培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须知:

(一)申报条件

试点期间,凡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均可申报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

1、取得人力资源管理师职业资格证书后,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者。

2、具有博士学位(含同等学历),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者。

3、具有硕士学位(含同等学历),从事本职业工作6年以上,经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者。

4、具有学士学位(含同等学历),从事本职业工作9年以上,经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者。

(二)培训内容

按照《国家职业标准》和《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培训讲义》的内容,结合现代人力资源管理最新理念及管理技术,从工作分析;人力资源规划;招聘与配置;培训与开发;绩效管理;薪酬福利管理;劳动关系管理;组织文化、组织变革与发展等方面进行授课。整个培训过程侧重于能力的提高。

(三)时间安排

1、开课时间初步定为3月-4月,考前安排串讲。

2、考试时间:待定

二、申报人力资源管理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须知

(一)申报条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3年以上。

(2)取得本职业三级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3)取得本职业三级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经本职业二级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4)取得大学本科学历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5)具有大学本科学历证书,取得本职业三级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

(6)具有大学本科学历证书,取得本职业三级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二级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7)取得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

(二)培训内容

按照《国家职业标准》和《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培训教程》的内容,结合现代人力资源管理最新理念及管理技术,从人力资源规划;招聘与配置;培训与开发;绩效管理;薪酬福利管理;劳动关系管理;人力资源管理基础知识等方面进行授课。

(三)时间安排

1、开课时间定为3月30日,4月6日、13日、20日、27日,串讲时间为5月11日。

2、考试时间:初步定为5月

三、以上各级报名所需材料

报名时准备2寸白色背景彩色证件照6张,身份证、学历证书、从事本职业年限证明、现有资格证书等复印件各3份,同时交纳费用。

四、报名地点及联系电话:

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教育中心(沈阳市沈河区中山路377号,省劳动保障厅15楼1510 1508房间)

联系电话:024-22955379 22955378

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教育中心
2008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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