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栏尖端扎伤女童 小区物业成了被告

2008-6-2 13:32:21

日前,丰台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居民区内草坪护栏尖头扎伤人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原告竟是年仅11岁的女童,被告是物业管理公司。

去年8月11日下午5时许,放学回家后的11岁女学生笑悦在其丰台区方庄居住的楼下与同学一起打网球时,因网球绳断开,致使网球被打到楼上一层平台上。笑悦便攀登草坪边的70余厘米高的钢筋护栏够网球,但不慎脚下一滑,倒在了钢筋护栏上的尖头上,该护栏尖头扎进她的胸部,后笑悦被立即送往较近的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天坛医院治疗。经诊断“右胸锐器心房贯通伤”。住院治疗后于当月23日出院。但不久又因心包积液、心肌损害、上呼吸道感染等症先后两次入院治疗,共计支付医院治疗费用达2.9万余元。

为讨个说法,今年10月,受伤女童笑悦将小区物业管理公司告上法庭,其父作为法定代理人,要求被告赔偿其医疗费、营养费、父母护理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等计264832.4元,并承担诉讼费用。丰台法院受理了此案。

法庭上,被告物业公司辩称:我们安装钢筋护栏的目的是为了保护栏内草坪,不允许进去践踏。该女童脚登70余厘米的护栏够球时倒在护栏上被扎伤,孩子11岁了也应有责任,作为家长的监护人没有起到监护之职,更应负主要责任,物业公司不应承担责任,不同意原告人的诉讼请求。

丰台法院经现场勘察和审理查明后认为,原告人时年已满11岁,虽是限制行为能力人,但其攀登70余厘米高处时应该预见到有一定危险性,对自己被护栏尖处扎伤,理应承担一定责任;其父对孩子攀登护栏被扎伤没有尽到监护之责,对造成的严重伤害后果应承担主要责任。作为物业管理的方庄物业公司,在住宅小区内为保护绿地安装钢筋护栏时,应考虑到居民特别是孩子的安全而没有考虑,该钢筋护栏70余厘米高,且留有10余厘米的尖头,埋下了安全隐患,给女童造成伤害事故也应负一定责任。综上所述,原告及原告的监护人应承担伤害后果的主要责任,即伤害后果的经济损失应自负主要责任,对其要求被告赔偿误工费、营养费、精神损失费,于法无据,故法院不予考虑,只考虑让被告人赔偿住院治疗费中的部分损失。

法院认为,被告在安装钢筋护栏时上端留有10余厘米的尖头,对居民区的孩子安全问题考虑不周,因此,对扎伤女童的经济损失应承担一部分。丰台法院依照民法通则第131条及第133条之规定,于日前作出判决。判决该物业管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天内给付原告人经济损失10000元;原告及原告监护人自负19602.4元。判决宣布后,原告法定代理人对判处结果是否上诉表示再考虑。

点评:这是一起不该发生的人体伤害赔偿案件。之所以发生该伤害事故,主要原因有3条:一是物业管理方面对安全问题考虑不周,为保护居民区内绿地草坪是正确的,但护栏上端不应留有尖头,给居民特别是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埋下了隐患。二是该护栏已安装很长一段时间,根据其高度,3—4岁的孩子攀登不上去也不敢攀登,作为11岁的原告人不但应该知道践踏绿地是不好的,更应该知道攀登70余厘米高尖头的钢筋护栏会有一定的危险性,但因是孩子玩性大,对危险没有更多的考虑。三是在安装上护栏后,作为成年人及孩子的监护人,应根据安装的护栏情况及时教育孩子不要攀登该护栏,要进行安全教育,尽到监护作用,如果不及时对孩子进行教育,也许就会发生人体伤害事故,该案就是较典型的事例。披露此案的目的,就是让物业管理者吸取教训,改善护栏装置,也让其他居民及孩子从中吸取这一血的教训,不再攀登任何形式的护栏,以防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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