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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在楼顶私自建房,谁有权制止业主的这种行为?大东区法院一判例告诉大家:因为楼顶平台归全体业主共有,所以可以以业主委员会的名义提起诉讼。
业主 楼顶建房没影响他人
黄某在大东区某小区买了一处顶楼的房子。2007年底,他在自家房顶又搭建了一个30平方米的房屋,引起了小区业主委员会的不满,责令其拆除。
黄某对业主委员会的干预显得不以为然,“我在楼顶建房子是有原因的,因为房顶漏雨,我曾多次找过物业,但物业公司一直未对我家进行维修,为了防雨和安全,我就建房了。我在搭建房子前曾经找过物业,物业已经同意了,这事不归业主委员会管,建房也没有影响其他业主的采光。”
业委会 楼顶建房影响小区美观
小区业主委员会还真要跟黄某说道说道。业主委员会称:对于黄某楼顶建房,物业公司不但不予支持,还曾多次要求予以拆除,但交涉没有结果,后来找到业主委员会让做黄某的工作。
业主委员会认为,黄某家的屋顶应是小区的公共部位,归全体业主共有,业主委员会有权管这个事。黄某私自搭建房屋,影响了小区的整体规划和美观,违反了物业管理公共契约和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严重侵犯了全体业主的权利。
经过劝说无效,业主委员会将黄某告上法庭,要求黄某拆除楼顶违章建筑。
法院 业主自行拆除违章建筑
大东区法院认为,根据我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业主应当尊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音、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碍、赔偿损失。本案中,黄某自行搭建的房屋所占用楼顶部分,属于业主共有,而不属于黄某专有使用,其行为属违章搭建行为,该行为侵害了小区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故业主委员会有权要求黄某拆除所搭建的违章建筑。大东区法院于近日判决黄某自行将房顶违章建筑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