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收取物业 “公共能耗”费用

2008-5-28 13:37:40

《上海市居住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第二十一条规定,“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与管理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第二十二条规定,“物业管理服务收费项目应包括管理费、房屋设备运行费、保洁费、保安费和维修费”。

业主、使用人按规定缴纳上述费用,但其中是否全面涵盖了物业公司为业主、使用人提供的各类服务项目的收费?是否还有遗漏?当中显然缺少了容易被忽视的“公共能耗”这一部分费用。

何为“公共能耗”?

其实在理解了共用部位、共用设备和公共设施三个概念后,便可推敲。

共用部位是指一幢住宅内部,由整幢住宅的业主、使用人共同使用的门厅、楼梯间、水泵间、电表间、电梯机房、走廊通道、房屋承重结构、室外墙面等部位。

共用设备是指一幢住宅内部,由整幢住宅的业主、使用人共同使用的供水管道、排水管道、落水管、照明灯具、水箱、水泵、电梯、避雷装置、消防器具等设备。

公共设施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由业主和使用人共同使用的道路、停车场库、照明路灯、排水管道、窨井等设施。

综上所述,业主、使用人公有,共用设备、设施和在公共性服务中所发生的水、电、煤等能源消耗称为“公共能耗”,由此产生的费用为“公共能耗费”。

业主、使用人常会提出物业公司是如何收取公共能耗费的?

物业公司通常采用三种方法:

(1) 依据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设施、共用设备使用时间、使用总功率,分摊至物业使用面积,产生公共能耗费单价。

(2) 依据每月能耗(水、电、煤)帐单总金额分摊至物业使用面积,产生公共能耗费单价。

(3) 依据业主使用公共设施的区域、区域内设备的使用功率分摊至区域户数,产生公共能耗费单价。

以上三个方法,方法(2)收取依据略显粗燥,其忽略了公共能耗费单价测算的复杂过程,将业主自用设备产生的自用能耗与公共能耗混为一体。方法(3)在划分业主使用区域时难以避免共性与个性的矛盾,其还牵涉空关房、空置房等一系列问题,业主及使用人是否应承担此部分费用,界线不清晰。方法(1)本着“相对公平、合理,谁受益谁承担”的分摊原则,依据物业实际情况,合理区分业主及使用人的公共能耗和自用能耗,经过各种数据的积累和分类,全面、科学地测算公共能耗费单价。

但某些物业还存在其特殊性:如业主、使用人用水有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之分;电费总量受到契约电价、峰、谷、平时段单价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尚无统一的公共能耗费的收取标准。各物业可根据自身特点,制订公共能耗分摊办法,报业委会或上级房产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实施。公共能耗收费的依据及定价,既不能侵犯业主、使用人的权益,又不能影响物业管理公司正常服务运作。

物业管理“寓管理于服务”之中,以专业化管理方式向业主、使用人提供全方位配套服务。管理公司在关注自己的服务是否能让业户更满意的同时,应以有效的现场管理降低公共能源的消耗,从而减轻业主、使用人的经济负担,以达到自我完善、自我运转、自我发展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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