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某开发商委托一家物业公司对新建小区进行前期管理。该物业公司撤走时,将向业主收取的费用所剩款项交给开发商。业主对此不满,双方产生纠纷。福州市中院日前经终审审理认为,物业公司应承担擅自移交款项的法律后果,并将钱退给业主。
2003年,某开发商在福州市区新建了一处楼盘。由于当时小区还没成立业主委员会,开发商便与一家物业公司签约,委托其负责小区从2003年9月至2006年9月的物业管理。
物业公司进入小区后,两次向业主收取公共维修基金、水电周转金和楼道修补费、防盗网修补费。
2004年12月,物业公司退出小区后,将收取的未退还给各业主的公共维修基金、水电周转金和楼道修补费、防盗网修补费等移交给开发商。小区业主认为,物业公司收了不该收的钱后,又擅将所收费用移交开发商,遂将其推上被告席。
庭审中,物业公司辩称:该公司退出小区前,已将业主交费的余款交给开发商。因此,业主应告开发商,让开发商退款。
福州市中院经终审审理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之前,建设单位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应当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因此,开发商与物业公司之间签订的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合法有效。物业公司退出该小区管理时,将所收费用退给开发商,实属不当。因此,物业公司应当承担擅自移交款项的法律后果,负责将钱退给业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