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拖欠水费时物业管理方能否停水?记者近日在福田区法院采访时了解到这样一个案例,法院的判决是不能随意停水。
家住英协大厦的黄某向福田区法院递交的民事诉状说,他从2002年4月开始与其他业主联系,准备成立业主委员会,被告英协房地产(深圳)有限公司百般阻挠。原告与其他业主先后到住宅、建设、工商等部门询问,得知被告没物业管理资格,属于非法经营;按照有关规定两个月不向业主公布账目,业主可停交管理费。因此,业主自发地在6月15日开会商议,暂停交纳管理费。由于水费是和管理费捆在一起的,自然影响了水费的交纳。原告的本意是借此促使被告改进服务质量,然而被告却于8月5日停了原告的水。请求法院判决被告的停水行为属于侵权,立即向原告恢复供水,赔偿原告精神损失和经济损失共计每天500元,计至供水之日止。
被告英协房地产(深圳)有限公司答辩说,该公司自从1994年业主入住以来,因各种因素而使销售情况一直不好,大厦有50%的空置,因而无法找到愿意接管的物业管理公司,发展商长期以来补贴经营。即使如此,部分业主以成立业主委员会为名拒交物业管理费,使本来就亏损经营的管理处更加雪上加霜。更严重的是,大厦会因为未交管理费而陷入全面瘫痪状态。管理处是不得已才对欠费业主作出停水决定。
福田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并于近日审理终结作出一审判决。经审理查明,因该大厦一直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由被告代行大厦的物业管理工作。2002年6月起,原告等业主认为被告服务质量不好,拖欠物业管理费包括水费,双方产生矛盾。8月5日,被告关闭了原告家的水闸。9月1日,原告自行打开水闸。在庭审中,原告明确其诉讼请求每天500元包括精神损失499元和经济损失1元。
法院认为,被告虽然不具有物业管理资格,但被告事实上对英协大厦进行了物业管理,应认定双方存在事实上的物业管理合同关系。原告购买了房屋,即享有正常使用房屋及其设施的权利。被告并非供水部门,其与业主之间是一种事实上的委托管理物业合同关系,双方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被告如果认为原告等拖欠水费、管理费用,可通过平等协商、要求行政主管部门调解或通过诉讼程序等方式解决,无权以任何理由强行对原告采取停水措施,否则即构成侵权。被告在本案中强制对原告停水的行为侵害了原告正常使用财产的权利,应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依照有关法律条款的规定,法院判决:被告应立即停止对原告居住房屋的侵权行为;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6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