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台设计有规范,不能私自改建
从事多年建筑设计的张工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从技术角度讲,普通住宅的阳台多为悬壁梁结构,这种结构受力比较差,阳台承重荷载都不大,需要经过设计师精确计算和核算。扩建阳台必须请结构工程师计算承重情况。从报道中的扩建阳台看,被业主增扩的悬挑加出近一倍,荷载成倍增加,对结构有影响,很可能产生一定危险性。另外,楼上阳台悬挑增大面积,必然对楼下采光产生影响。目前建筑设计规范对居室采光有明确规定:在《建筑设计民用通则》中要求冬至日满窗不小于1小时。该通则不但对设计师的设计进行规范,对开发商的开发行为也做出限制,这是所有的入住楼盘应达到的标准。在已建成的楼宇扩建阳台,显然难以达到此规定的要求。
■楼上业主与物业公司:要承担法律责任
北京市英岛律师事务所邓泽敏认为,首先,楼上住宅与楼下住宅在法律上讲是相邻关系,基于这种关系,楼上的业主私自改建阳台,不但对楼下构成安全隐患,且影响楼下采光。楼上业主对楼下业主的损失应承担侵权责任。其次,物业管理公司应承担管理不善的责任。而且,一般的物业管理公约及委托物业合同都有不得拆掉承重墙等结构的相关规定。同时,物业管理公司是向全体业主收取物业管理费,维护的是全体业主的权利,应对全体业主负责。本案中物业管理公司明知楼上业主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和物业管理公约的约定,却放纵这种行为的发生而不加以制止,实际上是对楼下业主的共同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