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是有偿的服务行业,谁使用物业,谁就交管理费。当业主将物业转租给租户使用后,管理费应由租户承担。若租户欠交管理费,业主应该承担其费用。这是因为:当业户将自己名下物业出租给租户后,物业的所有权仍属业主,租户拥有的只是使用权,况且业主出租物业无须经过管理公司的同意,管理公司无法知道租赁的实际情况,也就无法对租户进行有效的控制。因而租户未能履行义务而欠交管理费时,业主必须承担连带责任代租户交管理费
笔者认为:根据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保安服务工作通知》规定,对于玩忽职守,滥用保安器械,侮辱殴打他人以及违反合同规定事项违纪违章的严肃处理,保安人员不得充当任何人的贴身保镖,不得参与客户的经济纠纷和为客户催款讨债。保安人员的职责是对物业小区的防盗、防劫、防凶杀以及防止其他一系列不确定危害因素发生的综合性管理。公民的人身、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侵犯,这是法律赋予每个公民的权利。保安人员殴打业主是一种民事侵权行为,受《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调整,如果造成业主人身轻伤以上伤害已构成刑事犯罪,属故意伤害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业主应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为了让租户明白交管理费的义务,管理公司应提醒业主在与租户签订租赁合同时写明租用物业后必须承担支付管理费的义务这一条款。
为了防止租户溜之大吉管理费无着落,当租户办入住手续时,管理公司应要求业主出具承诺书,当租户欠交管理费时,由业主本人支付欠交的管理费。
当然,若租户不是故意不交管理费,而是外出或因其他原因未按时交费,管理公司可积极与租户联系,要求租户设法尽快交费,对逾期交费的租户,除了收回应交管理费外,还可按规定加收1‰的滞纳金。这种情况下,管理公司就不应急于向业主索交管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