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开发商的做法是否合适?为什么?
(2)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开发商应受到怎样的处理?
(3)什么情况下可以不采用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管理公司?
回答:
(1)、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三条“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和第二十四条“国家提倡建设单位按照房地产开发与物业管理相分离的原则,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规定,国家只是提倡建设单位进行招投标,对于住宅小区开发商自己组建物业公司接管小区的做法是不合适的。
(2)、根据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3)、根据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住宅规模较小的,经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