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2公共道路车位收益拒绝移交业主

2008-3-13 15:23:30

 上南路金苹果小区没有地下车库,但在小区公共道路上划出停车位,按月出租给业主和外来车辆,但所有收益全部由物业公司代收。2006年8月,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时,物业公司拒绝将此前代收的费用移交给业委会。

此外,金苹果小区第一届业主委员会主任赵先生称,小区楼内电梯广告收益的去向也不明,“物业公司不但没有将业委会成立前的广告收益移交给我们,在我任期内,每月所产生的收益也从未向业委会公开过。”

法条规定

《物权法》第七十三条: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第七十九条: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电梯、水箱等共有部分的维修。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公布。

第八十条: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事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确定。

专家解读

地面车位等收入归业主上海法学会民法研究会总干事王全弟表示,《物权法》规定很清楚,小区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王全弟说,小区的共有部分一般包括健身娱乐场所、林地、草坪、电梯等,《物权法》规定这些部分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由此产生的收益自然应该投入到业主共同财产中的维护养护中。因此,金苹果小区在公共道路划停车位取得的收益,也应纳入小区收支预算,物业只是代收。

中华全国律协民商事业务委员会委员沈晖认为,开发商或物业要对小区地面停车位进行处置,必须事先经2/3以上业主的同意,所得收益归全体业主共有。当然,物业公司做了出面联系、管理等工作,也应酌情从中扣除必要的管理费作为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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