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业主家中被盗应由谁来赔偿损失

2008-5-16 14:59:34

  我是某花园小区的业主,我家住在二楼,窗户外就是小区外围的公路。今年上半年,我家楼下一楼的住户在房屋装修时在外墙窗户上安装了四个窗户护栏,我当时就认为楼下安装的窗户护栏已经给我家造成了一定的安全隐患,为此,我要求楼下住户予以拆除,楼下的住户对我的要求一直没有答复。我又找到小区管理处要求协助解决,管理处到现在也没有采取有效的行动。前几天的一个晚上,我下班回家发现家中被盗,损失财物价值三万多元。经公安机关现场勘查鉴定,认定小偷是从楼下的窗户护栏爬到我家中的,为此我想要求楼下住户和小区管理处赔偿我的经济损失,请问杨律师,我的要求是否合法?

  律师解答:

  我想就您所提出的问题分两个方面来解答。首先,您与您楼下住户的争议是属于一个相邻关系的纠纷,作为楼下的住户负有不设置对上层住户构成潜在危险的设施的义务,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的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赔偿经济损失。您楼下住户安装窗户护栏的行为,构成了对您住宅安全的危害,事实上,这种危害已经被现实不幸证实了,您完全可以要求楼下住户拆除窗户护栏,排除安全隐患,您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强制要求楼下住户拆除窗户护栏。但这并不意味着楼下住户一定构成对您家中财产被盗的损失赔偿。要明确的是,楼下的住户安装窗户护栏这种行为本身并不构成对您的侵害和妨碍,而是这种行为带来了对您的潜在的安全隐患,可能成为犯罪分子实施犯罪行为的条件,这种条件与您家中被盗不能形成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因此,您只有对楼下住户要求消除危险的请求权,而没有主张楼下住户赔偿您家中被盗经济损失的请求权。

  至于物业管理公司(小区管理处不是独立法人,没有独立的法律地位)是否构成对您家中被盗的经济赔偿的义务,有两个问题值得关注。其一是小区的物业管理在保安措施上是否存在过错和这种过错是否与您家中被盗构成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这一点的举证责任在您,即如果您不能提供明确的证据来证明“是”的话,物业公司就不承担对您的赔偿义务。其二是物业公司在对楼下住户的装修审批和装修监管上是否存在一事实上的过失。从目前的法律规定来看,物业公司在装修的审批和监管上需要审核的只有两点,一是看装修是否影响了房屋的外观整洁。是否构成对相邻权的损害不是物业公司装修审批的必然条件,退一步讲即使相邻权内容是物业公司装修审批和监管的必然条件,那这种过失也不能从法律上证明与您家中被盗形成因果联系,因此,您也无权要求物业公司承担您家中被盗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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