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公司无权改变住宅区原设计

2008-5-16 15:02:12

  福田区某花园的业主古先生来信反应,物业公司擅自改变花园的原设计,经业主们多次据理力争后,仍拖着不予改正,这种做法合理吗?

  据悉,在古先生居住的某花园,物业公司在6号房左边的消防通道及6号房与7号房之间的空隔地带,擅自搭建起铁皮瓦房,用做幼儿园之用,铁皮房的屋面距离最近的住宅阳台只有O.6米高。自从铁皮房搭建起来以后,6号房与7号房的住户就没有过上过一天的安稳日子。一是不卫生,从楼上抛下的杂物跌落到屋面上,由于无法清理,日积月累,滋生蚊蝇。二是铁皮在太阳的照射下,反射作用很强,热气袭人。三是存在安全隐患,古先生家就在去年的某个深夜,被盗贼从左边铁皮瓦面上乘虚而入,撬开厨房防盗网,盗走屋内财物若干,所幸未危及人身安全。长期受铁皮瓦房的困扰,古先生等住户经常夜发惊梦,在多次向管理处交涉未果后,古先生也没了辙,只好投书媒体求助。

  关于这一案例,有一点必须弄清楚。根据深圳市《物业管理合同》第五条第八款的规定,物业公司对所管理的物业的公用设施不得擅自占用和改变使用功能,如需在该物业内改扩建配套项目,须报甲方及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因此,古先生等住户首先必须弄清楚,物业搭建的铁皮瓦房,用作幼儿园之用,是否经过了业主管理委员会和房地产公司及有关部门的批准,古先生等住户可以向业主管理委员会及有关部门反应,要求住宅主管部门限期改正。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的有关规定,物业管理公司违反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的:(二)改变公用设施专用基金和住宅维修基金的用途,未按规定定期公布收支账目的;(三)改变专用房屋的用途,未按规定定期出租经营的;(四)管理制度不健全、管理混乱,对住宅区的房屋管理、维修、养护不善的。管委会有权予以制止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管委会可以终止委托管理合同;市住宅主管部门可对其分别给予没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业主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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