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由谁来承担过错责任?

2008-5-28 13:57:21

【专案简介】

某小区内5号楼因排污水管堵塞,污水从2楼203室的地漏中倒灌出来。因203室系业主新购住房,亦未装修,房屋内暂时无人居住,所以导致203室内大幅漫水,并从楼地面渗漏到底楼103室的屋顶,使得103室业主精心装修的室内屋顶严重受损。

此后,在现场疏通时,未发现任何人为的不当使用致使排污管堵塞,因无法确定责任者,103室业主气愤之余,将203室业主和物业公司诉至法院。

【分析解答】

根据《上海市居住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物业公司应经常对物业管理区域进行全面的巡视、检查,定期对住宅的共用部位、共用设备和公共设施进行养护。在污水管正常使用的情况下发生的堵塞事件,说明物业公司对此共用设备疏于定期维护和保养,203室与103室业主的室内受损与物业公司未按规定履行管理服务义务有因果关系,因此,物业公司应承担事故的赔偿责任。而203室业主对该事的发生并无过错,不需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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