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物业管理条例》12月19日经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20次会议审查批准后,将于2006年3月1日起实施。
条例规定,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一般由5人组成,其中社居委代表、建设单位代表各1名,业主代表3名。筹备组成员名单应当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条例还规定,业主委员会不得直接从事经营活动,否则将由区、县物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所得收益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
条例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下列配套设施设备归全体业主所有,包括物管用房、门卫房、地面架空层、共用走廊通道、按规划配建的非机动车车库、公共绿化、道路、场地、建设费用已分摊进入房屋销售价格的其他物业;建设单位在物业买卖合同或其他书面形式承诺归全体业主所有的物业、其他依法归全体业主所有的设施设备。
根据规定,建设单位在申请上述配套设施设备的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由房地产登记机构予以记载,但不颁发房地产权证书。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共用单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建设单位和物管企业不得擅自处分。
现在,很多小区里的住宅被购买或出租用于开公司,这种行为今后是被禁止的。《合肥市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按照规划部门批准或者房地产权证书载明的用途使用物业,不得擅自改变其使用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