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新建住宅物业接管验收出台新办法

2008-5-22 15:25:32

为了规范新建住宅物业管理接管验收活动,明确开发建设单位和物业管理企业对房屋及配套设施与日常管理的服务责任,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于日前推出新建住宅物业接管验收办法。

新建住宅物业具备下列条件后,物业管理企业与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办理物业管理接管验收手续:(一)建设工程全部施工完毕,并竣工验收合格;(二)取得《新建住宅商品房准许交付使用证》;(三)供水、供电、供热、道路、绿化和卫生等设施设备建设完毕,能够正常使用;(四)电梯取得准用证、二次供水和消防设施取得合格证书。

新建住宅自验收接管之日起,应当执行建筑工程保修的有关规定,在国家和天津市规定的保修期限内,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维修。保修期限届满后,业主自用部位设施、设备,由业主负责维修、养护;共用部位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养护由物业管理企业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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