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从济宁市住房专项维修基金管理工作会议上获悉,随着住房商品化的不断深入,市民对住宅房的要求越来越高,城市房屋所有权结构也发生了重大改变,为了商品房销售后对住宅房共用部分共用设施维修的需要,我市出台《济宁市住宅共用部分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适用市、建制镇、各类开发区和未设镇建制的工矿范围内,新建商品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工程住房)和公有住房出售后的共用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的管理。《办法》中规定非住宅商品房维修基金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并纳入专户统一管理。
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凡没有办理房产过户登记手续的,均需由业主按购房款3%比例缴纳或补交维修金。本办法实施前已办理商品住房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没有缴纳维修基金的,产权人应按房屋确权面积每平方米50元标准补交,由物业管理单位代收后,存入指定帐户。维修基金代管单位如有违反本办法规定,挪用维修基金或者造成维修基金损失的,由当地财政部门和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按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链接:
共用部位是指住宅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户外墙壁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共用设施设备是指住宅小区或单幢住宅内,建设费用已分摊进入住房销售价格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天线、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