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对黄金投资的政策

2008-5-27 11:13:15

政府有责任对风险投资业进行正确的引导和适度的扶持,其中一种重要的方式就是实施某些特殊的经济激励政策。

税收优惠引导资本投入

税收优惠多是以减免应缴税赋的办法实现的,它可以有效地降低风险投资成本,使投资者享受到较高的收益,从而吸引资本进入高科技产业。

税收优惠有多种方式。如按税收方案设计的基础可分为前端激励和后端激励。前者是依据已发生的投资来作出税收设计;后者的依据则是退出时所获得的资本收益,如所得税等。按激励对象的不同,税收优惠分为以下三类:

一是减少甚至减免风险投资者的个人所得税。如美国在1978年颁布的收入法案把当时实行的资本增值税率从49.5%降低到28%,这一法案致使之后一年的风险资本增长了10倍。1981年又颁布了经济恢复税法,进一步调低了私人资本增值税率,从28%降到20%,其具体做法是:风险投资额的60%免税,其余的40%课以50%的所得税,该法案的实施使美国的风险投资在八十年代初以年均46%的幅度激增。英国在1983~1993年实施了“企业扩大计划”,规定投资者向未上市的风险企业进行投资可以享受减免个人所得税的优惠,对于一年向小企业投资10万英镑的投资者给予20%的税收减免。

二是减免风险投资公司的税负,包括实行转移税务亏损、加速折旧、减免税收等政策。新加坡政府规定,风险投资公司在最初5~10年完全免税;凡是向政府批准的新技术工业项目投资的本国公司,若项目发生亏损,可以免交相当于投资金额50%的所得税;允许风险投资从所得税中扣除因购买风险股票而造成的任何损失。美国允许资本收益和损失互相冲抵,对于经核准的风险投资公司,可以冲抵8年内的一切资本所得。一些国家还允许风险投资公司在某一项目上的损失抵消因另一些项目上获利而应缴纳的税收。美国现行的《促进产业升级条例》对从事高科技产品创新的企业给予加速折旧、投资抵减、5年免税、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所取得的股票红利可缓纳所得税等优惠。在法国,风险投资公司从持有的非上市公司股票中获得的收益或资本净收益可以免交所得税,免税数额最高可达收益的1/3。

三是减免风险企业的税负。如比利时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免10年金额不超过当年公司自有资本13%的所得税,免10年资产注册税和资本增加税,免10年25%的投资税,免10年留存利润税和按股分红的所得税,免10年不动产预扣税和动产预扣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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