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考点场地要求
1、考点应位于公共交通便利的地点。
2、考点所在位置应不受噪音的干扰,例如建筑施工、课间铃声、运动会、公交车辆或其他交通的噪音。
3、考点环境应安全,考试当天考场所在楼层或局域地区必须封闭,闲杂人员不得出入考场所在楼层或区域。
4、考点周围和内部明显张贴各种标志,指引考生到达考点和各考场。
5、考点内的每个楼层应配有卫生间并标有方向指示牌。
6、考点门口须悬挂“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XXX考区”字样的横幅。
二、考场设施要求
1、考场的温度应适合考生答题,光线必须充足,不能对书写平面造成阴影或强烈反光。
2、考场的大小须至少满足放置30个考位,考生个人物品存放处和至少2个监考位的要求。座位的摆放要保证所有的考生面向同一个方向,座位之间的间隔至少为1mX1m,监考人员能无障碍地到达每个考生的座位。
3、考试使用的座椅应是适合成年人使用的有靠背的座椅,没有靠背的长条凳或板凳不能使用。
4、考试使用的桌面应平整光滑。如果要使用带桌面的座椅,则要求桌面的最小书写面积为30cmX40cm。
5、每个考场的前方应配有一个准确的时钟,还需要有一块足够大的黑板或白板,并备有白粉笔或白板笔。
6、需要播放录像或语音进行考试的职业等级所在的考场,须配备高保真的放像放音设备,以满足所有考生能清楚地看到和听到播放内容。要求播放设备画面、音质清晰,无杂音,30个考位的考场,要求有一台29寸电视(或有效画面不小于29寸电视大小的其它视频显示设备,如屏幕投影),以及播放设备(如VCD),不少于两个外接音箱。
三、考务管理人员要求
1、监考人员的配置原则:每个30考位的考场配备两名监考员,单个考场每超过15名考生增配一名监考员。
2、监考人员在执考过程中须配戴由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统一制作的胸牌。
3、监考人员必须工作认真,秉公执考,严格遵守监考员职责,能服从考点负责人员的指挥,按照当次考务要求,认真做好监考工作。
4、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有权选择考务管理人员的留用。
四、考试质量管理
1、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派督导员到每个考点主持考点的考务工作,考点须认真配合督导员的工作。
2、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对所有考务管理人员有统一调配权。
3、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将在考试结束后向考点出具考务工作报告,内容包括:考试安全状况、考务管理员工作质量、环境和设备使用状况等。
4、考点按照报告内容要求调整考点设施和人员配备,以满足国家职业资格统一考试的要求。如果在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的报告提出后,考点不能进行相应的整改,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有权暂停或终止使用该考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