玫琳凯的公关礼单暴露了什么

2008-5-8 17:53:06

  国人向来讲究礼节,礼尚往来一度被视为人际交往的准则。因而,玫琳凯根据“公司新春、端午、中秋公关计划”,会向供职于工商、税务、公安等主管或执法部门的一些人物赠送礼品。尽管当事人表示,他们接受节日礼品,跟他们的单位、职务没有关系,只是普通私人身份接受的。但谁都明白,如果他们不是公职人员,或者说不是玫琳凯的主管部门,玫琳凯恐怕不会傻到平白无故地给普通人送礼。企业有着自己的经济理性,没有回报的投入,他们是不会每年都持续的。

  我们似乎没有什么理由指责玫琳凯的政府公关,因为类似的“请客送礼”几乎成了很多行业的家常便饭,多数人已经默认了这个“潜规则”。但是这就难免涉及到一个问题,公职人员收受礼品是否涉嫌受贿呢?

  我国《刑法》有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受赠礼品,金额超过 5000元的,就可以视为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很明显,玫琳凯所送的礼品金额都在千元以下,收受者也就不会因为接受这些礼品而构成受贿罪。

  由此也就形成了一个“灰色地带”,倘若企业或者个人送给公职人员的礼品,只要金额不超过5000元,就是正常的礼尚往来。然而正如俗话所说的,“吃人家嘴软,拿人家手软”,谁敢保证那些收了礼品的公职人员在今后的办公事过程中,不会“高抬贵手”?而假设如此,那就与行贿、受贿并无本质区别。

  公职人员到底能否接受他人的请吃送礼,按照国际惯例,这是绝对不允许的。在国外,对于公职人员的行为规范都有明确的规定。即便是在我们的香港,公职人员也不能随意接受他人的礼品,否则将有可能受到检控。可是在我们内地,由于法律的缺位,公职人员接受他人或企业的赠送礼品居然被当作心安理得的事,而企业也默认了利用这种打“擦边球”的方式,进行政府公关。

  如何对公职人员小打小闹的“吃喝拿要”进行规范,《公务员法》对此应该有明确规定。遗憾的是,我们的《公务员法》在公务员的收受礼品上也处于一个空白,只是简单地规定了公务员不能“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牟取私利”,既没有具体的惩罚措施,也没有明确的金额限制。这无疑给企业和公务员各自留下了可操作的灰色地带。

  打造一个廉洁的政府,要从公务员的行为规范上着手。掌握着公共资源的公务员不能打着私人的旗号,收受他人的所谓礼品。玫琳凯的政府公关礼单,暴露了我们对公务员的行为规范还存在着很大的漏洞。如何堵上这个漏洞,《公务员法》要尽快作出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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