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土地使用期限届满后自动续期
问:根据有关规定,住宅房产的土地使用期限是70年,商业是40年,写字楼是50年。如果土地使用期限届满后,我是否还拥有物业的产权?如果可续期,我是否还要缴费?
解答:
《物权法》第149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根据该规定,住宅土地使用期限届满后,自动续期,业主仍拥有物业的产权。而非住宅物业的续期、建筑物产权归属及续期是否需缴费,仍有待相关配套法律进行完善。
——吴毅律师
70年内住宅建筑物损坏,若住宅建筑物物权尚存,则土地使用权仍会自动续期
问:有的物业建筑质量很难维持到70年,如果建筑物已提前损坏,那么土地使用期是否还会自动续期?
解答:
按照《民用建筑设计通则》的规定,重要建筑和高层建筑主体结构的耐久年限为100年,一般性建筑为50~100年。
因此,在土地使用权期限的70年内,住宅建筑物损坏的,可以维修,并不必然导致物权的灭失。根据立法本意,若住宅建筑物物权尚存,则土地使用权仍会自动续期。
——吴毅律师
业主享有“阳光权”
问:我居住的小区商品房,原本楼盘规划的间距比较开阔,但是等收楼时才发现,楼盘间距实际上很窄。我购买的是第2层房屋,尽管卧室都是朝南,但是一天之中,很难有较长时间能够射进阳光,通风情况也不太好,居住的感觉相当压抑、不舒服。我想咨询,根据《物权法》,我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
解答:
根据《物权法》第89条的规定:“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可见《物权法》为公民维护“阳光权”提供了法律依据。由于开发商的违规施工,超规划建设,导致新建住宅楼层数过高,密度过大而影响了相邻建筑物的日照权利,开发商应当承当相应的侵权责任,权利人有权要求开发商消除妨碍等,但是《物权法》的规定只是明确了“阳光权”的归属,《侵权责任法》则将明确权属受到侵害该怎么办,全国人大常委会2007年立法计划安排的9件预备立法项目中就包括制定《侵权责任法》,待该法出台后,广大公民的“阳光权”将会更好地得以保障。
——叶剑军律师
邻居要为维修问题提供便利
问:我居住在一楼,房屋下水管道经常发生堵塞事件,污水漫到房间内,不得不找人维修。但是由于发生堵塞不是我们一家的问题,而是关系到楼上、楼下很多邻居,他们由于家里暂时没有堵塞,常常不愿意我们去他们家查找原因,因此一直没有找到问题所在,每次维修都是治标不治本,到现在问题都没有得到彻底解决。请问,根据《物权法》,我有权请求邻居配合维修房屋吗?
解答:
根据《物权法》第88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煤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此前因为修房子、通管道等问题,引发邻居之间的纠纷很多,此次明确规定,如果邻居必须要通行,或者通管道等,必须要提供必要的便利。比如楼下邻居发现家中管道堵了,问题可能出在楼上,那楼上邻居就要提供便利,让楼下居民进行管道的检查。
——叶剑军律师
拆迁: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问:我的房屋不动产在土地使用期限内,什么情况下政府有权进行拆迁?按什么样的补偿标准给予拆迁补偿?
解答:
《物权法》第42条的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由此可以看出,拆迁、征地关系到老百姓的切身利益,此次明确规定此前提必须是为了公共利益。而相应的补偿标准也明确,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并且要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征收个人住宅的,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并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叶剑军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