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对建筑物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
问:一些小区物业公司为了谋取利益,在小区内搞各种展会,并利用建筑物的外墙为一些公司做各种墙体广告,或者改变会所功能,将其改成酒楼、歌厅等经营性场所。《物权法》中对此有何规定,业主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利益?
解答:
《物权法》第七十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第七十二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
根据前述规定,“建筑物的外墙”属于建筑物的“共有部分”,业主对其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未经许可,物业公司不得擅自做广告牟利。对于“会所”,应考虑其性质,如果登记为“经营性用房”,则权利人对其享有完全的使用和处分权;如果属于业主共有,则不得擅自改变用途牟取利益。
——吴青律师
产权:3个月内要登记
问:我打算买房,现看中了某楼盘一套商品房。根据《物权法》,如果开发商将房“一房两卖”,或者楼盘出现烂尾情况,我怎样保护自己的权利?
解答:
新颁布的《物权法》第20条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今后,购房者在和卖房人签订了买卖合同后,就可以到房屋登记机构办理预告登记,在付完房款后,再进行产权登记。这样就可以避免“一女二嫁”了。要注意的是,从可以办理登记之日起3个月内要登记,否则预告登记就失效了。
——叶剑军律师
老公私自将房屋卖出,妻子可依法维权
问:我已结婚,婚后购买的房屋产权证上只登记了老公一个人的名字。我想咨询,如果老公私自将房屋卖出,我该怎样维护自己的权利不受损害?
解答: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婚后购买的房产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在未征得妻子同意的情况,丈夫私自将房屋出售侵犯了妻子对房屋共有部分的所有权,但是根据《物权法》第106条的规定,如果购买者确实不知道这是夫妻共同财产,支付了合理的房款,并且依照法律规定办理了房产转让登记手续,该购买者就可认为是善意取得,其权益应当得到法律保障,有权不必归还该套房屋,在此种情况下妻子只能向丈夫请求赔偿损失。当然,如果购买者并非善意购买或者没有履行相应的登记手续,妻子有权要求追回房产。
——叶剑军律师
村民出卖和出租住房后,不得再申请新的宅基地
问:我是一名外地人,由于收入有限,打算买城内农民的宅基地或者自建房屋居住。根据《物权法》,农民的宅基地或者自建房是否可以转让?
解答:
《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对于农村宅基地的转让问题,应该适用《土地管理法》的规定。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第四款规定:“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管理流转办法》第四条规定,村民住宅用地使用权不得流转,“因转让、出租和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而导致住宅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和抵押的除外。村民出卖和出租住房后,不得再申请新的宅基地。”
因此,不能购买宅基地用于自建房屋。
——吴青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