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关员是专门从事组织机构信息传播、关系协调与形象管理事务的咨询、策划、实施和服务的人员。公关员必须具备较强的书面语言和口头表达能力,协调与组织内外各种公众关系的能力,调查、咨询、策划和组织公共关系活动的能力,是实行就业准入制度的职业之一。
公共关系作为一种现代职业,在发达国家已有近百年的历史。随着我国社会的发展,公共关系职业活动的领域越来越大,对公关从业人员的要求也越来越高。
为保证公关行业的规范发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于2000年12月份在24个省、直辖市、自治区首次同时举行了公关员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使广大公共关系从业人员第一次得到了国家职业资格统一认证。随着公关职业在中国的不断发展、市场对于高素质公关人才的需求不断增加,将在进行初、中、高三个级别公关员职业资格鉴定的基础上,增设公关师和高级公关师两个级别。公关员职业技能全国统一鉴定工作在我国必然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
申报条件:
1、初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经本职业初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在本职业见习工作1年以上。
(3)取得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中等以上职业学校公关或相关专业(新闻、广告、营销、秘书)毕业证书。
2、中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或相关工作(新闻、广告、营销、秘书)2年以上,经本职业中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取得毕(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或相关工作(新闻、广告、营销、秘书)3年以上。
(3)具有公关专业大学专科及相关专业并从事公关工作1年以上。
3、高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高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5年以上。
(3)连续从事公关工作10年以上,并经本职业高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