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行为准则
第一条 信息传播是公共关系服务的基础,惟有准确、真实的信息传播才能更好地沟通组织机构与新闻媒体、政府、公众之间的关系,真正服务组织机构和公众利益。CIPRA会员:
1. 确保信息传播手段和信息内容符合国家法律的有关规定;
2. 应该确保信息传播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
3. 应该兼顾公众利益和组织机构利益;
4. 不应该隐瞒事实真相或欺骗公众,有责任迅速纠正错误的传播信息;
5. 不应该向媒体赠送“红包”或其他形式的报酬,媒体必须的版面费、车马费除外。
第二条 以组织机构利益为导向是本行业赖以生存的基础,应该通过不断完善的专业技术和经验来满足组织机构的需求,帮助组织机构实现既定的目标。CIPRA会员:
1. 应该诚实地告知组织机构自己的专业能力,说明代理业务的规范流程,提交标准文案,明示收费标准;
2. 代表组织机构与公众沟通时,应该明示组织机构的名称;
3. 服务组织机构时,不应该在媒体上宣传自己和自己的组织;
4. 不应该承诺自己不能直接控制的结果;
5. 不应同时服务两个利益冲突的组织机构,除非在详细陈述事实之后得到组织机构同意。
第三条 专业服务涉及组织机构众多秘密,因此严格保守组织机构秘密和个人信息是获取组织机构信任、保持商誉的根本。CIPRA会员:
1. 应该保守组织机构过去、现在以及将来的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