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没有行业的繁荣,也就没有个体的利益。每个成员应以不懈努力,创造一个不断发展、繁荣的行业为己任。CIPRA会员:
1. 应该积极宣传和传播公共关系知识;
2. 应该不断追求专业技术水平的提高;
3. 应该正确诠释成功的公共关系案例或经验;
4. 应该维护和巩固本行业的职业地位;
5. 应该要求下属及相关人士同样遵守本《准则》的有关规定。
第三章 附 则
第一条 如果CIPRA有足够证据证明某会员在履行其职业义务过程中有违反本准则的行为,该会员将受到CIPRA的劝戒、警告、通报以及开除等处罚。
第二条 本《准则》中所指的“组织机构”,即通常所指的“客户”,包括政府机构、企事业单位以及非盈利机构。
第三条 本《准则》最终解释权归中国国际公共关系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