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级职业培训师申报条件

2008-4-9 17:28:55

1、正常申报条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博士学位后,从事职业培训工作满3年;

(2)取得博士学位后,从事职业培训工作满2年,经本职业本等级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3)取得硕士学位后,从事职业培训工作满5年;

(4)取得硕士学位后,从事职业培训工作满4年,经本职业本等级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业(结)业证书;

(5)取得硕士学位,并取得职业培训师职业资格证书满1年,经本职业本等级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业(结)业证书;

(6)具有大学本科学历(或同等学历),并取得职业培训师职业资格证书满2年,经本职业本等级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业(结)业证书;

(7) 具有大专学历(或同等学历),取得相关职业国家职业资格二级证书后,从事职业培训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本等级正规培训达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破格申报条件:

除符合以上正常申报条件者外,具备大专以上学历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不受资历(工作年限)、职业资格等条件的限制,破格直接申报高级职业培训师资格鉴定:

1、获得省级以上技术能手称号;

2、获得市级以上表彰的学科带头人或市以上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称号;或者获得省以上表彰的先进教师、优秀教师、教育工作者、优秀班主任等称号;

3、获得省级以上劳动模范;省级以上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

4、获得省级以上技术创新、发明、创造、推广、应用二等奖以上或市级一等奖的主要完成者。

5、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且从事本职业者;

6、取得本职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后,在本职业工作满3年以上者;

7、 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或同等学历),从事职业培训工作满15且业绩优秀者;

业绩优秀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市级技术创新、发明、创造、推广、应用二等奖以上的主要完成者。

(2)在部队服役期间,因职业培训工作突出而荣立二等功以上者。

(3)在省级以上公开刊物独立发表3篇学术论文;或正式出版专著或译著(本人撰写应不少于三分之一),并在省级以上公开刊物独立发表1篇学术论文:或参加过正式出版的教材、教参编写工作(本人撰写不少于2万字);

(4)省级以上教学科研、教学改革课题主要承担者(前3名),并通过省级以上专家论证或鉴定;

(5)胜任一体化教学,在教学教研中成绩显著,并进行过省级以上教学示范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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