估价鉴定是司法机关界定罪与非罪、罪行轻重的重要依据,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检察院调查显示估价鉴定有“水”。
今年初,苏州市相城区检察院在审查批捕马某收购赃物案中发现,该区价格认证中心在对马某收赃的摩托车进行估价时未核实该车购置日期,将失主原本1999年购置的摩托车按2000年购置评估,估价为5100元。后经重新估价,为4000余元,这样马某收购赃物的数额尚未达到立案标准,其行为不构成收购赃物罪,该院作出了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据相城区检察院有关负责人介绍,目前该院在审查批捕中发现价格失实、重新委托鉴定后改变价格认定的已有10件,其中影响罪与非罪的有3件。
价格鉴定为什么会失实?相城区检察官调查分析认为:
一是委托机关提供的涉案物资料不够详尽。根据《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办法》规定,委托机关出具的《估价委托书》对涉案物品的品名、牌号、规格、种类、数量、来源,以及购置、生产、使用时间,起获物品的时间、地点,起获时物品被使用、损坏程度等均应详细说明,准确无误,并对《估价鉴定结论书》进行审查,确认准确无误后才能作为定案依据。但现实中一些委托机关提供的涉案物资料往往不够齐全。如该院受理的一起盗窃案涉及一部三星手机,失主报案说价值是2200元,此时离购买时间已达一年之久,但因委托单位未向估价机构提供手机的新旧程度,鉴定机构又未仔细核实,结果估价竟达2280元。
二是估价鉴定人员未按规定查验实物。价格事务所在接受委托后,应当按照《估价委托书》载明的情况对实物进行查验,如发现差异,应立即与委托机关共同确认;价格事务所办理涉案物品鉴定,应有两名以上估价工作人员共同承办,出具的估价鉴定结论书,必须经过内部审议。但实际工作中,有的估价鉴定人员不去核实物品的品名、型号、购置日期等重要内容,仅凭委托机关的书面材料及物品照片进行估价;内部审议、检查监督也不严格。
三是对价格失实的严重性认识不足。造成鉴定价格失实的情况不少,但受到处分的却很少。在该院遇到的10件价格失实鉴定中,没有人受到处分,且有关估价机构并未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
四是估价鉴定活动本身存在着某些不规范、不确定因素。价格鉴定必须根据物品的具体情况及案发地当时的市场行情而定,可塑性较大,难以把握。估价鉴定机关内部在评估物品的折旧率如何确定、自制的物品如何估价等问题上,有关规定的实际可操作性并不强。
检察日报·卢志坚 王涟平 姚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