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评估师今后不得兼职

2007-11-10 15:06:21

 昨日,省经贸委、省外贸厅、省公安厅、省工商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6部门联合出台新政策规定,今后从事二手车鉴定评估业务的专业人员,在同一时间内只能受聘一家鉴定评估机构。

政策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的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2个月内向省经贸委备案;自取得营业执照后15日内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备案。

未取得省经贸委颁发的《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核准证书》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二手车鉴定评估业务。2005年10月1日前已经省经贸委批准设立的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可继续开展二手车鉴定评估业务,但必须于2006年7月1日前依照本通知重新申请并取得《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核准证书》。

全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企业未取得《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核准证书》开展二手车鉴定评估业务的,应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或注销登记。

6部门还要求,全省各地要坚决打破地方保护主义。对以任何借口干扰二手车交易市场和二手车经营主体依法经营,或对二手车交易市场和二手车经营主体依法经营设置障碍的,要认真核实,依法查处,切实纠正。鼓励单位和个人对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向监察部门和上级监管部门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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