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房地产策划师新职业》相关要求,为规范和加强考试管理,切实做好房地产策划师职业考试工作,制定本办法。
一、房地产策划师职业考试从 2005 年开始实施,原则上每年举行二次。
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负责房地产策划师职业考试工作,日常管理工作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或其授权的机构北京盈富房地产市场营销管理研究中心负责。具体考务工作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或其授权机构组织实施。
各地的考务工作,由当地授权认证机构或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具体职责分工,由各地自行确定。
三、房地产考试科目为:《房地产管理基础知识》、《房地产管理实务》
考试为笔试,在一天进行,各科目考试时间为三个小时。
四、在《暂行规定》下发之日前,已受聘担任高级房地产策划师职位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只参加《房地产管理实务》的考试,《房地产管理基础知识》可免试。
(一) 1987 年以前(含 1987 年),取得房地产专业硕士学位,从事房地产策划工作满 10
年或取得相近专业硕士学位,从事房地产营销策划工作满 12 年。
(二) 1984 年以前(含 1984 年),取得房地产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房地产策划工作满 15
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房地产策划工作满 17 年。
五、凡符合《暂行规定》第七条和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报名条件者,均可报名参加考试。
六、考试为一年两次,参加全部科目考试的人员须在连续的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参加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
七、参加考试须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审核同意,携带有关证明材料到当地联盟认证管理机构报名。考试管理机构按规定程序和报名条件审查合格后,发给听课证或准考证。
考生凭听课证或准考证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及其直属单位的报者人员,按属地原则报名参加考试。
八、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负责组织编写和确定房地产策划师职业考试、培训试用教材及有关研习资料,并负责房地产策划师职业考试的监督管理工作。
九、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或其授权的机构负责组织全国房地产策划师职业考试的师资聘请工作,经审查合格后,由中国房地产培训网颁发聘书,方可承担培训任务。申请承担房地产策划师职业认证考试培训的单位要具备场地、师资等条件,由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直接授权认证机构审核批准。
十、坚持培训与考试分开的原则,参加培训工作的人员,不得参加考试及管理工作(包括命题和组织管理)。考生参加培训、坚持自愿原则。
十一、房地产策划师职业考试、培训及有关项目的收费标准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统一制定,各地联盟认证机构可根据当地市场实况适当调整,但须由授权机构报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批准。
十二、要严格执行考试考务工作的有关规章制度,切实做好试卷的命制、印刷、发送和保管过程中的保密工作,严格考场纪律,对违反考试有关规定者,要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