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中的税费:契税

2008-3-20 20:30:5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24号)的规定,契税是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时向承受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单位征收的一种税。

征收范围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房屋买卖、房屋赠与和房屋交换;其中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

1.下列转移方式,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或者房屋赠与征税:

(1)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债或者作价投资、入股的;

(2)以获奖、预购、预付集资建房款或者转移无形资产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

(3)建设工程转让时发生土地使用权转移的;

(4)以其他方式事实构成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

2.契税的计税依据如下: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为成交价格;即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价格,包括承受者应交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房屋买卖的成交价格中所包含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属于成交价格的组成部分,不应从中剔除,因此,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中包含的所有价款都属于计税依据范围。纳税人应按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全额计算缴纳契税。

(2)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所有权赠与,由契税征收机关参照同类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或者评估价格核定;

(3)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所有权交换、土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交换,为交换价格的差额;

(4)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经批准转让房地产时,除承受方按规定缴纳契税外,房地产转让者应当补缴契税,计税依据为补缴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或者土地收益。

(5)承受土地、房屋部分权属的,为所承受部分权属的成交价格;当部分权属改为全部权属时,为全部权属的成交价格,原已缴纳的部分权属的税款应予扣除。

前款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差额明显不合理,并且无正当理由的,由契税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24号)的规定,契税是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时向承受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纳税义务人为房屋、土地权属的承受方。

应纳税额=计税依据姿奥省?/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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