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要增强风险意识,加强自身规范与管理
正由于我们的咨询服务事业承担了具体的项目管理(包括财务管理、合同管理),加之这一工作政策性强,操作具体,工作量大。所以在一定程度上存在风险,有来自合同赔偿风险,有来自违规操作所承担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的风险。
如何避免风险,使咨询服务事业健康、顺利发展,这是一个值得深入研讨的问题。近几年来,我们在工作中采取了一些这样的做法。一是明确各自的职责。不论是企业科协还是学会组织或是没有建立科协组织的科研院所、高新技术企业,凡愿意加入科技咨询网络的,都由有法人资格的科协、学会或企业向中心提出申请,中心与法人单位签订协议书,在协议中明确双方的职责与风险责任。咨询中心只是咨询组的业务主管,咨询组的合同风险,明确由其行政主管单位承担。咨询组不具备法人资格,只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
二是规范项目管理。咨询组所有从事的“四技”项目,都由咨询中心作为受托方签订技术合同,中心统一作为技术收入,纳入中心财务管理,咨询组按照成本分摊原则,剔除中心的管理成本外,一律凭项目费用和科技人员酬金到中心财务报帐。中心统一接受税务、审计等检查监督,并代扣个人所得税和营业税。
三是杜绝不规范的行为。我们在平常工作中注意把握 “三加强、五不做”的原则。“三加强”是指:①加强对诚信度的考察。一旦发现咨询组及行政主管单位诚信出现问题,即时终止业务往来。②加强对业务性质的甄别。对应转入财政专户管理的资金、应归入企业主业收入的资金等,我们委婉拒绝。③加强对项目资金支配的管理。我们原则要求按技术含量的高低、贡献的大小分配酬金,坚绝杜绝利用咨询服务的平台进行私分、挪用。“五不做”是指:①未建立咨询组,双方未明确权利与责任的业务不做。②签订虚假技术合同,套取单位资金的业务不做。③事业单位证书界定的业务范围以外的业务不做。④项目有争议的或有纠纷的不做。⑤行业规定要求出具资质的,但中心不具备资质的业务不做。
通过以上一些做法,我们觉得风险还是非常小的,中心十多年来,我们还没有遇到过因合同履行而发生的索赔纠纷。从财务管理上,我们多次接受了部门审计、税务检查、财政检查,得到了他们的肯定。去年到今年,我们还配合中石化系统的审计、纪委部门对其企业科协开展的“四技”服务进行了检查、监督,总体认为我们是规范的。
四、要发展事业就要有政策保障
过去,在科协系统有一种观念:咨询中心要面向市场不要特殊政策,不靠政策吃饭。本人是这样理解的,咨询服务事业是一项公益性的科协事业,每一项的事业发展都需要政策文件进行规范、约束与保护。在我国现有体制的情况下,还没有哪家事业单位没有红头文件来扶持自己的业务行为。其二,咨询服务事业是直接服务科技人员,直接推动经济发展。实行一定的政策保障,也是保护科技人员的合法权益,也是保护科协的事业发展,也是推动经济建设。政策保障的落脚点是在科技人员身上,是在经济建设上,而不是落在咨询中心几个人的饭碗上。我们要政策,应该是理直气壮。
从2003年来,湖南、江西、湖北等省陆续出台了《科协系统科技咨询服务管理办法》(简称《管理办法》),这个办法是以科协、财政、税务几家联合行文颁发的,这是一个非常好的扶持、保护、规范咨询服务事业发展的文件,对科协组织科技人员开展“四技”服务具有较强的指导性、操作性,但这个文件也有其局限性。湖南是颁发《管理办法》的第一个省份,本人曾参与《管理办法》的起草工作,当时考虑这个《管理办法》要在相关部门予以通过,所以在这里面都是结合了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部门的政策综合起来的,做到有据可依。但这样一来就缺少自主创新,开拓性不强。咨询服务事业是一项长远的、系统的工作,政策保障必不可少,特别是我们具体从事咨询服务工作的同志体会最深,我们热切希望全国有一个规范的可操作性的保障文件,来保障咨询服务事业的发展。同时,也盼望各级咨询中心都来围绕咨询服务事业的发展,多做一些调研、探讨,互相总结,把事业做强。
五、要理清事业与创收的关系
咨询中心作为一个法人单位,开辟多条门路创收,如办公司、做认证、搞鉴定等等,只要合法,无可厚非。但创收是完全的市场行为,这些创收从注册登记到财务管理,到成本核算,应当走的是工商企业管理路子。咨询服务事业的注册登记和职能职责的确定,是由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办理,业务的开展是依据相关的文件政策,在合同管理、财务管理、优惠政策等方面,都有相关的政策规定,走的是事业单位管理的路子。所以事业管理与企业管理是两种完全不同的管理模式,有根本性的区别。在创收上,我们各自可依据自己的优势,开辟多条路子。但咨询服务事业的路子只有一条,我们只有如何把它做好、做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