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委托,西安市科技咨询服务中心就某村村委会与村民个人关于土地所属权争议进行了技术鉴定。
接受委托后,中心组织专家组详细研究案卷资料,查阅了相关技术文献,并于2006年7月31日在法官陪同下对实地现场进行了勘察,确认了该地块在1951年地形图上的位置以及1951年该地块上是否有固定建筑物。经多次讨论和技术分析,形成最终鉴定结论。
一、现场勘验
专家组对争议地进行了实地距离测量、实地位置确认,勘察测量认定了1978年地形图上表示的该村庄形状和道路位置及各居民户之间关系明确,将现在争议地的实际位置又从1951年的草图确定到1978年地形图上。
二、技术分析
1.测量争议地附近明显建筑物转点A、B、C、D、E、F、G、H之间距离关系数据和1978年地形图上经变形和比例改正的各点间距。表明各点间距从1978年至今个间距比较最大差值0.4米,符合地图上误差的限差规定,可以确认1978年至今各居民户的桩基地位置和大小无变化。
2.根据1951年图上距离、该市管线综合现状图上间距、1978年图上间距和实际测量距离比较,各点间距不同时期差值最大为1米,符合地形图限差的规定,可以确定三份地形图上均分别为一点,该位置在图纸上为空地,无固定建筑物。
3.由于卷内解放前城市地籍原图上无图外整饰,无图廓线,图纸破损严重,无法不能直接量取图上距离计算图纸变形,专家组进行了解放前城市地籍原图上间距与该城市管线综合现状图上的间距比较,并进行了修正。该村庄形状及大部分桩基地位置变化不大,可以用来确定解放前城市地籍原图的整体比例尺。
三、鉴定结论
根据解放前城市地籍原图上出G点外,其余各点间距不同时期差值,符合地形图限差的规定。、由此基本可以确定E、F、B、C、在解放前城市地籍原图上的位置和1951年地形图上相同。故争议地在1951年11月测绘的地形图上无固定建筑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