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开发合同的范围应包括以下方面:
(1)小试、中试技术成果的产业化开发项目;
(2)技术改造项目;
(3)成套技术设备和试验装置的技术改进项目;
(4)引进技术和设备消化、吸收基础上的创新开发项目;
(5)信息技术的研究开发项目,包括语言系统、过程控制、管理工程、特定专家系统、计算机辅助设计、计算机集成制造系统等,但软件复制和无原创性的程序编制的除外;
(6)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项目;
(7)治理污染、保护环境和生态项目;
(8)其他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前款各项中属一般设备维修、改装、常规的设计变更及其已有技术直接应用于产品生产的,不属于技术开发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