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科技咨询人员在取得《科技咨询师资格证书》后,只能在一个科技咨询单位执业。并进入该单位的在岗人员名册或聘用人员名册。所出具的咨询报告必须加盖本人注册咨询师署名印章。
第十四条 科技咨询师不能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科技咨询单位执业,但可以由执业单位派出、借出到另一个咨询单位工作。
第十五条 科技咨询师变更执业单位,应及时填写《科技咨询师转单位申请表》,由所在单位、所在地办事机构签署意见后,报省咨询业协会审批后方可变更执业单位。
第十六条 科技咨询师须参加由四川省咨询业协会组织的继续教育培训,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和业务培训科目。不参加行业继续教育培训的,不予年检。
第十七条 科技咨询师每年进行一次行业资格年检。不参加年检或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的科技咨询师,将注销科技咨询师资格。
第十八条 科技咨询师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时,可申请资格升级:
1、本人专业技术资格升级;
2、获奖或有特殊贡献的工作业绩;
3、遵守本办法的规定,无违规行为。
科技咨询师升级的程序和认定办法,另行制定细则。
第十九条 科技咨询师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警告、降级或注销科技咨询师资格的处罚:
1、申请材料弄虚作假;
2、出现责任事故或错误;
3、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咨询单位执业。
4、严重违反职业道德规范; 5、伪造、涂改、出租、出借、出卖《科技咨询师资格证书》;
6、出现严重责任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7、因严重过失受就业单位开除、除名处分;
8、丧失民事能力; 9、受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