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科技局、体改办,省直有关部门:
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加强对全省技术产权交易机构的管理,规范技术产权交易行为,保证技术产权交易活动依法、有序地进行,省科技厅、体改办联合制定了《山东省技术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二年一月八日
山东省技术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优化资源配置,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保证技术产权交易活动依法、有序地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技术产权交易活动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当遵守本办法。外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进行技术产权交易的,应当符合国家颁布的指导外商投资方向的规定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办理手续。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技术产权,主要是指科技成果所有权、科技企业产权包括专利权转让和以科技成果投资、风险投资等所形成的产权。技术产权交易活动应当在合法的技术产权交易机构内进行。
第四条 技术产权交易应当遵循合法、自愿、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省技术市场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对全省技术产权交易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对违反技术产权交易规则的当事人依法进行处理。省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技术产权交易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技术产权交易机构是常设技术市场的特殊形式。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设立技术产权交易机构须经省技术市场主管部门批准,领取《技术贸易许可证》,按有关规定注册登记后,方可从事技术产权交易业务。未经省技术市场主管部门批准的,不得开业。
本办法颁布前已经设立的技术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在本办法颁布后的30日内到省技术市场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第七条 技术产权交易机构是提供技术产权集中交易场所和服务,并履行相关义务的组织。主要经营范围包括:
(一)为技术产权交易提供场所、设施;
(二)接受交易方当事人的委托,组织技术产权交易活动,维护和保障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
(三)提供和发布技术产权交易信息及相关的服务;
(四)科技企业产权(股权)受托管理;
(五)技术交易鉴证;
(六)法律、法规和政府许可的其它业务。
第八条 技术产权交易可以采取协议转让、拍卖、招标等方式进行,也可以采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九条 在技术产权交易机构进行交易的出让方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出让方的资格证明或者其他有效证明;
(二)产权权属的有关证明;
(三)准予产权出让的有关证明;
(四)出让标的情况介绍;
(五)技术产权交易机构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在技术交易机构进行交易的受让方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受让方的资格证明:
(二)受让方的资信证明;
(三)技术产权交易机构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技术产权交易机构对当事人所提交的材料的真实性有审查和保密的义务。
第二条 技术产权交易的当事人就交易事项达成一致后,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合同主要内容包括:
(一)转让标的;
(二)出让方、受让方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
(三)转让价格及支付方式和期限;
(四)债权、债务的承继及清偿办法;
(五)产权交割事项;
(六)职工安置协议;
(七)违约责任;
(八)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九)签约日期和地点;
(十)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技术产权交易的价格可以由出让方和受让方协议确定,也可以采取拍卖或者招标方式确定。国有技术产权的出让价格,应当经有资格的技术产权评估机构评估。
第十四条 在技术产权交易机构内进行的产权交易,价款应当通过技术产权交易机构统一结算。技术产权交易机构可以根据技术产权交易额收取一定比例的佣金。
第十五条 技术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技术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向交易双方出具技术产权交易凭证。技术出让方在一个月内持书面合同文本和有关附件,向技术合同登记机构申请认定登记。
第十六条 技术产权交易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可以享受如下税收优惠政策:
(1)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所得税。
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服务于各行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咨询、技术培训、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
(2)企业事业单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当事人申请税收优惠,该技术产权交易合同须经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认定登记,并持省技术市场主管部门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出具的审核证明,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第十七条 技术产权交易合同经认定登记后,当事人可以享受如下优惠政策:
(1)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从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的净收入中提取不超过30%的奖酬金,奖励有关人员。奖励费用不计入企事业单位的奖金总额;
(2)在有关的立项、奖励、资金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等方面给予优先、重点扶持;
(3)在同等情况下,优先推荐符合条件的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第十八条 未申请认定登记和未予登记的技术合同,不得享受国家和省有关的税收、信贷和奖励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从各专业银行的营业机构提取奖酬金,须凭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开具的技术合同登记证明,按银行有关规定领取现金,否则,银行拒绝办理。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技术市场主管部门没收其非法所得,并按规定处以罚款:
(一)非法设立技术产权交易机构,开办技术产权交易业务的;
(二)非法进行技术产权交易活动的;
(三)非法操纵交易市场或者扰乱市场秩序的。
第二十条 当事人提供虚假技术信息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或者利用技术合同进行欺诈的,由省技术市场管理部门依照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二十一条 技术产权交易机构玩忽职守、弄虚作假,损害交易方利益的,由省技术市场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警告、责令其停业整顿、吊销《技术贸易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处罚;给交易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责令其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发生技术产权交易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依据合同的约定申请仲裁解决。合同中没有约定仲裁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