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技术贸易信得过单位认定管理办法

2008-5-26 14:30:5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技术交易行为, 促进技术贸易机构依法经营,强化诚信意识,保障技术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山东省技术贸易信得过单位由山东省技术市场协会认定。

第三条 凡从事技术贸易的各类法人机构及其它科技经济组织均可申请"山东省技术贸易信得过单位"称号。

第四条 山东省技术贸易信得过单位采取自愿参加,随时申请,随时考核,定期认定,统一公告和年度审核的形式进行认定和管理。

第五条 技术贸易信得过单位在对外技术交易、刊播广告和招投标时,可出示《技术贸易信得过单位证书》,作为技术贸易信誉证明。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六条 技术贸易信得过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技术贸易机构领导带头学习宣传和贯彻执行有关技术市场法律法规,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二、技术贸易机构对外技术贸易往来订立技术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三、技术贸易机构对外签订的技术合同,除不可抗力和对方违约以及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变更、解除者外,必须认真全面地履行。发生合同纠纷后,主动依法处理。

四、技术贸易机构须配备技术合同管理人员。

五、技术贸易机构有健全完善的合同管理制度和考核标准,达到合同的签订、履行和管理行为规范化。

六、技术贸易机构必须是山东省技术市场协会会员。

第七条 技术贸易信得过单位考核内容。

一、技术贸易机构领导对实行合同制有较高的认识,对技术合同法律法规和技术合同管理知识比较了解,能定期对有关人员进行法制教育,重视信誉和技术合同管理工作。技术贸易机构领导和合同签订、管理人员经过岗位资格培训,并取得技术经纪人或科技咨询师资格证书。

二、技术贸易机构签订合同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行为。

三、除不可抗力、对方违约和因双方当事人协商变更、解除合同外,书面合同履约率达到100%。

四、技术贸易机构合同管理制度完善,职责明确,落实到位。有技术合同档案、用户档案及合同签订、履行、会签、审批等文书表格,各类文书表格填写认真工整,便于查找、统计。

五、技术贸易机构信誉良好,创新能力强,效益突出。技术贸易机构的产品(技术)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在本地有一定的知名度。没有因发生技术合同纠纷经仲裁机构仲裁或人民法院判决败诉的情况;无违反法律法规被处罚或提起行政诉讼被人民法院判决败诉的情况。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八条 省级及中央驻鲁技术贸易机构,直接向山东省技术市场协会申报;市和县(市、区)技术贸易机构,由市技术市场管理机构初审合格后,向山东省技术市场协会推荐。 第九条 申请山东省技术贸易信得过单位称号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技术贸易信得过单位申报表》;

二、参加技术贸易信得过单位申请报告;

三、单位代码证、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证书副本有效复印件;

四、技贸机构管理制度(章程);

五、上年度技术合同明细表;

六、交易额前三位的技术合同及交易对方关于合同完成情况的证明。

七、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条 认定单位通过对申请材料的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接受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的,退回申请。

第十一条 对接受申请的单位,可组织进行考核。

认定单位对考核审查合格的单位,认定为山东省技术贸易信得过单位,颁发牌匾、证书,并予以公告。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对技术贸易信得过单位,实行年审制度。机构于每年的2-4月份向认定单位申请年审,年审合格的,由认定单位在《山东省技术贸易信得过单位证书》上加盖年审合格戳记;对不合格的,予以撤销。

第十三条 技术贸易信得过单位年审需提交年审报告书和技术贸易信得过单位证书。

第十四条 山东省技术市场协会建立技术贸易信得过单位档案,对技术贸易信得过单位的状况和行为随时记录备查。

第十五条 技术贸易信得过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单位书面形式通知其限三个月内整改。

一、技术合同条款不规范的;

二、技术合同应当认定登记而不认定登记的;

三、技术合同管理、制度(章程)执行不力、技术合同管理人员不能发挥应有作用的;

四、技术合同台帐、档案管理混乱的;

五、其他与技术贸易信得过单位不符的行为。

第十六条 技术贸易信得过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其称号:

一、申请技术贸易信得过单位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二、有本办法第十五条所列情形,且在认定单位通知整改期限内不能按期整改的;

三、故意违约或者有欺诈行为的;

四、发生技术合同纠纷,不执行调解协议、仲裁裁决或法院判决的;

五、不能按时进行年审的。

第十七条 被撤销的技术贸易信得过单位,应在收到书面通知后十五日内将技术贸易信得过单位证书、牌匾送交认定单位。

被撤销的技术贸易信得过单位,由原认定单位予以公告。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有关技术贸易信得过单位认定管理中的表格式样、证书、牌匾、年审戳记,由山东省技术市场协会统一印制。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山东省技术市场协会
二00六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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