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八

2008-3-24 11:50:27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婚前医学检查证明的格式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第四十四条 母婴保健法及本办法所称的医疗、保健机构,是指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取得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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