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健食品管理办法五

2008-3-24 11:30:24

第五章 保健食品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根据《食品卫生法》以及卫生部有关规章和标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对保健食品的监督、监测及管理。卫生部对已经批准生产的保健食品可以组织监督抽查,并向社会公布抽查结果。

  第二十七条 卫生部可根据以下情况确定对已经批准的保健食品进行重新审查:

  (一)科学发展后,对原来审批的保健食品的功能有认识上的改变l

  (二)产品的配方、生产工艺、以及保健功能受到可能有改变的质疑;

  (三)保健食品监督监测工作需要。

  经审查不合格或不接受重新审查者,由卫生部撤消其《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合格者,原证书仍然有效。

  第二十八条 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一般卫生监督管理,按照《食品卫生法》及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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