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保健食品标准和功能评价方法由卫生部制定并批准颁布。
第三十三条 保健食品的功能评价和检测、安全性毒理学评价由卫生部认定的检验机构承担。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卫生部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1996年6月:日起实施,其他卫生管理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