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健食品管理办法四

2008-3-24 11:27:16

第四章 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及广告宣传

  第二十一条 保健食品标签和说明书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要求,并标明下列内容:

  (一)保健作用和适宜人群;

  (二)食用方法和适宜的食用量;

  (三)贮藏方法;

  (四)功效成分的名称及含量。因在现有技术条件下,不能明确功效成分的,则须标明与保健功能有关的原料名称;

  (五)保健食品批准文号;

  (六)保健食品标志;

  (七)有关标准或要求所规定的其他标签内容。

  第二十二条 保健食品的名称应当准确、科学,不得使用人名、地名、代号及夸大容易误解的名称,不得使用产品中非主要功效成分的名称。

  第二十三条 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和广告内容必须真实,符合其产品质量要求。不得有暗示可使疾病痊愈的宣传。

  第二十四条 严禁利用封建迷信进行保健食品的宣传。

  第二十五条 未经卫生部按本办法审查批准的食品,不(=;以保健食品名义进行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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