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五

2008-3-21 17:43:01

第五章 帐户及交易管理

  第二十八条 个人申领银行卡(储值卡除外),应当向发卡银行提供公安部门规定的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经发卡银行审查合格后,为其开立记名帐户;

  凡在中国境内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帐户的单位,应当凭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开户许可证申领单位卡;

  银行卡及其帐户只限经发卡银行批准的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和转借。

  第二十九条 单位人民币卡帐户的资金一律从其基本存款帐户转帐存入,不得存取现金,不得将销货收入存入单位卡帐户。

  第三十条 单位外币卡帐户的资金应从其单位的外汇帐户转帐存入,不得在境内存取外币现钞。其外汇帐户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境内外汇帐户管理的有关规定开立;

  (二)其外汇帐户收支范围内具有相应的支付内容。

  第三十一条 个人人民币卡帐户的资金以其持有的现金存入或以其工资性款项、属于个人的合法的劳务报酬、投资回报等收入转帐存入。

  第三十二条 个人外币卡帐户的资金以其个人持有的外币现钞存入或从其外汇帐户(含外钞帐户)转帐存入。该帐户的转帐及存款均按国家外汇管理局《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办理。

  个人外币卡在境内提取外币现钞时应按照我国个人外汇管理制度办理。

  第三十三条 除国家外汇管理局指定的范围和区域外,外币卡原则上不得在境内办理外币计价结算。

  第三十四条 持卡人在还清全部交易款项、透支本息和有关费用后,可申请办理销户。销户时,单位人民币卡帐户的资金应当转入其基本存款帐户,单位外币卡帐户的资金应当转回相应的外汇帐户,不得提取现金。

  第三十五条 单位人民币可办理商品交易和劳务供应款项的结算,但不得透支;超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起点的,应当经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行办理转汇。

  第三十六条 发卡银行对贷记卡的取现应当每笔授权,每卡每日累计取现不得超过2000元人民币。

  发卡银行应当对持卡人在自动柜员机(ATM)机取款设定交易上限,每卡每日累计提款不得超过5000元人民币。

  第三十七条 储值卡的面值或卡内币值不得超过1000元人民币。

  第三十八条 商业银行发行认同卡时,不得从其收入中向认同单位支付捐赠等费用。

  第三十九条 发卡银行依据密码等电子信息为持卡人办理的存取款、转帐结算等各类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据。发卡银行可凭交易明细记录或清单作为记帐凭证。

  第四十条 银行卡通过联网的各类终端交易的原始单据至少保留二年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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