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直接捐赠不能在税前扣除

2008-5-20 14:58:40

  日前,南京医师杭先生从上个月的劳务报酬收入中拿出5000元捐赠给溧水县一名失学女童。杭先生想知道这笔捐赠款可不可以在税前扣除,或者退还已经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记者从有关部门了解到,根据税法有关规定,允许个人在税前扣除的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的捐赠,其捐赠资金应属于其纳税申报期当期的应纳税所得,当期扣除不完的捐赠余额,不得转到其他应税所得项目以及以后纳税申报期的应纳税所得中继续扣除,也不允许将当期捐赠在属于以前纳税申报期的应纳税所得中追溯扣除。杭先生的捐赠款是从上月的劳务报酬收入中支付的,属于纳税申报期当期所得,但并不是所有的捐赠都可以全额税前扣除,向红十字事业、农村义务教育、中华慈善总会等捐赠可以全额扣除,其他的捐赠一般按30%的比例扣除。杭先生是直接向女童捐款的,按规定是不能在税前扣除的。如果杭先生的捐赠是可以按比例扣除的,余额不得转到下期扣除或抵减以前纳税申报期的应纳税所得。

  所以,广大纳税人首先要搞清一些捐赠是可以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其次要知道必须在当期应税所得中扣除,最后要了解并不是所有的捐赠都是全额扣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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